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又无力支付学杂费的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申请对象
本学年学院特困生或因家庭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以来未受过警告(含)以上违纪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学年学习成绩列全班前70%,且成绩合格;
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第三条 学费减免等级及额度
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全学年按人均16元控制,每年评选一次,在12月份进行。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院在每年的11月份开展学费减免工作;
2、由班主任或导师主持班级的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推选工作,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进行考查的工作,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费减免推荐名单及减免等级,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审核;
3、各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及班主任、导师意见,按照审批原则,确定减免名单及等级,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4、学生处将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及等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三天,同时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受理学生投诉,无异议后,确定学费减免名单及等级,统一发文公布;
5、财务处根据发文减免相应学生的学费,如有申请缓缴学费的先抵缴学费。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审批原则
1、各学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2、各学院应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受资助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减免名单和等级,尽可能避免重复资助;
3、同等条件下,学费减免对象应优先考虑家境特别困难至今尚无力缴清学费的特困学生。
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取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予减免,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减免金额。
1、不合理使用资助款或有高消费行为,如抽烟、酗酒、铺张浪费;
2、在申请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