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9日发布人:校资助中心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我院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潢川县、淮阳县、沈丘县、太康县、商水县、郸城县、新蔡县)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确定。

第二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助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审标准

在符合我院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可按照下列标准组织评审。

1.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家庭的学生享受助学金;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可依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3.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因病因灾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及优抚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助学金,已享受助学金的,停发助学金。

(一) 学生违法违纪受处分期间;

(二) 学生因事(病)休学期间。

第五条 资助对象评选

(一) 申请: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直接申请并填写登记表后,由学院直接将名单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园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二) 评审程序:

1.各班召开主题班会,由辅导员、班主任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初审后,提交主题班会讨论、通过,并将初评人员在班上公示1天。若公示无异议,则组织确定初评人员认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并将公示名单及下列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上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评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将审核名单在系内公示2天。若公示无异议,认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附相关评审材料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全院公示5天。

4.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将我院获中职生国家助学金名单及相关材料存档,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将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承办银行,由银行给每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银行卡。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院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设立专门机构(学生资助中心)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免费办理资助专用卡,由银行统一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卡中。

学院要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人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每月发放助学金前要认真核查本系受助学生情况,如实填写《因退学、休学、转学等不再享受资助的学生信息表》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删除不再享受资助的学生信息。

(二) 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调查表、相关证明、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明细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长期保存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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