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及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发布人: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及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我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9〕19 号)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 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
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 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 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 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 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贷款代偿款)必须首 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 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三年制高职学生、入伍时已取得 专科学籍的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 国家对每名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
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12000 元的,按照每 年 12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12000 元的,按照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 代偿。 国家对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按照 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 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四条 根据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 为毕业实习经历的规定,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学习
并考核合格者,在应毕业年份参军入伍的,服役当年可办理毕业 证。其他未进入顶岗实习阶段的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者, 需要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复学后需要按规定的学 制年限继续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后,方可 办理毕业证。
第五条 对应征入伍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资格的高职学生,根据上述原则和金额,按以下类型和规定进行
办理:
(一)三年制高职学生
1.新生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退役后入学的,逐年办理 其退役后每学年的学费减免。
2.在校第一学年春季入伍者,入伍时需要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在退役复学后逐年办理学费减免。
3. 在校第二学年秋季入伍者,入伍时需要办理保留学籍手 续,一次性补偿已经缴纳的一年学费或代偿一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4.在校第二学年春季入伍者,入伍时需要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一 次性补偿已经缴纳的一年学费或代偿一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剩 余两年学费在退役复学后逐年办理学费减免。
5.在校第三学年和毕业后入伍者,实行一次性补偿一个学制 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二)五年一贯制高职段、两年制高职学生
1.在高职第一年入伍,入伍时需要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手续,在退役复学后逐年办理学费减免。
2.在高职第二年入伍,实行一次性补偿一个学制的学费或代 偿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全国征兵网登记报 名,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
表 I》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I》, 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应征入伍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代偿:
(一)提交申请。每年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按规定填写 相关材料并递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的学生,应注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资格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 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
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提交材料。学生到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提交相应材料。
(四)资格复核。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复核, 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五)材料归档。学生将相应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退役证复印件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审核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按规定时间报送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河南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确定名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河南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
入伍学生享受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 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应征入伍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由中央财政下达河南省财政部门。河南省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 拨付资金后,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至学校。
(二)学校收到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 将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
卡。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应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 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补
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已经发放的补偿金额须退还至省资助 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籍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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