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发布人: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高职),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奖学金(中职),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高职),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四、国家助学金(高职),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高职资助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300元、3300元、2300元,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五、国家助学金(中职),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一、二年级学生按照中职政策执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四、五年级学生按照高职政策执行。

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是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奖励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 900元、700元、600元,高职学生(含五年制学生)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德智体综合素质年度考核为优秀;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上年度学习成绩优秀。要求平均成绩达到90分及其以上,无不及格现象,或各门功课达85分以上;

5.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要求体育成绩达到90分以上;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创新思维能力,综合素质高。要求学年综合积分班内排名在前3%;

7.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高职)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德智体年度考核为优秀;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上年度学习成绩优秀。要求平均成绩达到90分及其以上,无不及格现象,或各门功课达85分以上;

5.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要求体育成绩达到80分以上;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创新思维能力,综合素质高。要求学年综合积分班内排名在前10%。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8.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高职)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德智体年度考核为良好以上;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6.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档,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不佩带贵重首饰、穿着朴素,无吸烟酗酒现象,生活费用有一定保障,可申请三等助学金2300元;家庭经济困难档,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不佩带贵重首饰、穿着朴素,无吸烟酗酒现象,生活费用严重不足,可申请二等助学金3300元;建档立卡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档,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不佩带贵重首饰、穿着朴素,无吸烟酗酒现象,生活费用无保障,可申请一等助学金4300元。

7.资助对象为三年制高职和五年制高职的四、五年级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中职)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确定。

(五)国家免学费(中职)

1.资助对象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资助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专业分为1900元/学年,1700元/学年两类。

3.评审程序:

免学费对象在每学年开学时确定一次,需学生提交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纸质材料存档。

春季和秋季学期免学费对象评审、上报和审批工作,由学院资助中心按照河南省资助中心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截止日期前完成。

(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5.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并满足以下要求:

⑴一等奖学金,必修课、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⑵二等奖学金,必修课、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⑶三等奖学金,必修课、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6、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相应学年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资格:

1.因违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

2.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党、团、行政处分)未撤消者;

3.本学年有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者;

4.一学期旷课超过10节或请事病假累计达到50节以上者。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职)的推荐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根据我院上一年度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院,学院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分配名额。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根据我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人数(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潢川县、淮阳县、沈丘县、太康县、商水县、郸城县、新蔡县)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每学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参见附表),经学校评审公示上报批准后,学校将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定,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学校评审公示上报批准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按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求,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程序:

1.分别成立院(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机构见前)
  “院(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长担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认定小组”组长由各系(部)书记担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团总支书记、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委和团支部委员任成员。

2.学院(校)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向各系(部)分配下达推荐名额。
  3.各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各类推荐名额,按要求分配给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评选。将评选结果报系(部)审查,初步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4.各系(部)将确定的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整理后,提交学院(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由学院(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院(校)拟推荐上报的学生名单,并在各系(部)内公示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6.公示结束后,以学院(校)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八条  学院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评选(开学后第一个月进行)。由各班将上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报所属系,各系按照年级和专业进行排序,列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名单和学生情况统计表,并予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经公示后的评奖结果由学生处进行汇总,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

第十条  评定要求

1.各系要认真做好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严格按照要求程序,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要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真正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3.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学金者追回奖助金额。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4.各系要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为契机,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和感恩励志教育。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职)、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由学院统一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职助学金由省资助中心统一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2.各系、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拆分学生奖助学金。

3.各系应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奢侈品等。

4.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监督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对奖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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