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范围为在校学习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费用来源及标准
费用从学生缴纳学费中提取,每个学生每学年提取210元。
第四条 费用分配及用途
1、综合奖:全学年按人均146元控制,主要用于以学习为主的德智体综合情况的奖励,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3%,1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7%,800元/生•学年;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10%,600元/生•学年。
2、班级工作奖:主要用于班级工作情况的奖励,全学年按人均30元控制。
3、单项奖:主要用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全学年按人均6元控制,其评定范围和标准如下:
⑴获全国各类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获省级各类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等级颁发奖金。
⑵获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分别奖励400元、200元,获国家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分别奖励300元、150元;
⑶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举报学生中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酌情奖励50元~1000元;
⑷获全国、省级先进班级体,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⑸获院级先进班集体、模范团支部,每一项奖金额度一般按人均4元,人数较少或较多的班级可适当调整。
⑹在团体比赛中,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⑺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文化艺术作品或正式出版专著者,酌情奖励200~2000元。
4、学费减免费用:全学年按人均16元控制。
5、勤工助学费用:全学年按人均12元控制。
第五条 评定与发放
1、综合奖的评定根据学生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成绩进行排名并满足学习成绩要求:
⑴一等奖学金,必修课、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⑵二等奖学金,必修课、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⑶三等奖学金,必修课、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班级工作奖按《班级工作考核及班级工作奖评定办法》评定,分等次按月发放到各班,由班里统一掌握,用于班级开展活动。
3、单项奖,对校级先进班集体、模范团支部,每学年发放一次,其他情况按上述奖励标准视实际情况随时发放。
4、学费减免及特困特优费用:全学年按人均16元控制。每年一次,一般在十二月份进行。
5、勤工助学费用,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情况按月发放。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相应学年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因违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
2、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党、团、行政处分)未撤消者;
3、本学年有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者;
4、一学期旷课超过10节或请事病假累计达到50节以上者。
第七条 第一学年综合奖学金第三学期评定,第二学年综合奖学金第五学期评定,第三学年综合奖学金按学期评定。综合奖学金评定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及考试成绩以班为单位由组织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