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 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 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 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1.资助范围与对象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 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 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 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 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 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 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 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 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 费减免。
(2)高校学生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 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 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 入学新生。
2.资助标准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 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 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 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研究 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或减免。
3. 申请流程
申请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要求填写、打印《应征 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和《应征入伍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Ⅱ》并提交高校学生资 助管理部门,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4.相关事项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定 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国防生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 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国家教育资 助。
(九)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 2011 年起,我省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生, 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村干部从 2011年起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特岗教师2017年起可在全省范 围内享受)服务期达到 3年以上(含 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
学生实施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本金代偿。
1.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 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按照实际获得的国 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2.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 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 在 3年以上(含 3年)、考核合格。
3. 审批发放
(1)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 3 年后, 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 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有 关通知时间要求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市、省三级 学生资助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 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 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各市、
县财政局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 的银行卡中。
4.相关事项
(1)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代 偿资金发放到账前,毕业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 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 毕业生自负。
(2)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就业时对应学历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
(3)每年 10 月 31 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 款代偿,11 月 1 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新生入
学资助项目)
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年分配我省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滋蕙计划”专项资金,用于一次 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 活费。
1.资助对象
滋蕙计划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 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
济困难新生。以下范围学生可申请滋蕙计划资助:
(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2)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
(3)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考入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内院校的新生每人 500 元,考入 省( 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 1000 元。
3.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申请材 料由学校初审后,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资格评审
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则组织评审,评审重点关注毕业学校是否符合要求、录取 院校是否符合要求、家庭经济是否切实困难,根据下达的资金额 度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县级部门应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县 (区、市)进行集中公示或按录取批次分别公示,公示时间均不 得少于 5 天,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5.资金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助学生 发放资助款。
“学科教师”“小学全科”“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和“地 方优师专项计划”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部实行“两免一补”政策, 即:在校培养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 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十二)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 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我省为中西部乡镇卫生 院培养订单定向免费五年制本科医学生,录取学生免除在校期间 学费、免缴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 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 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酬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十四)学费减免
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 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十五)校内资助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 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对发生临时
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十六)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 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 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十七)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 物,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资金可用 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