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9日发布人:校资助中心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开发银行在我校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河南省属高等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2005〕217 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借款人必须为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主 要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三)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资助中心),挂靠学生处。  学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授权范围 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由各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校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各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资助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关键节点,开展好学生资助政策宣讲“两节课”活动, 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校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三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七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其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元。学生每笔合同期限为学制加 7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各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对提交的申请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经公示后,将初审名单报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申请表》, 并要求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 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 贷款的证明)。

2. 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 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五)学校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 汇总并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由各 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省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后上报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贷款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 付,其中正常学制内和休学期间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 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 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含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 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资助中心 提醒、通知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存入个人贷款账 户,并同时通知贷款银行进行代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规定将风险补偿金足额列入我校年度预算。在每年 10 月 30 日前,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不再限制是否连续攻读)的,均可申请贷款展期和贴息(2015 年及以后新签订合同不再进行贷款展期,但可申请贴息),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 批准后由学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 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校资助中心 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资助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 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 妥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 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贷款账户,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贷款银行定时扣款。贷款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通知资助中心,由学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 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系须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各系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 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学校资助中心、相关各系将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将纳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一)专人定期电话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二)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三)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全面走访毕业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及时完成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 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 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三十四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单独考核原则,独立于本校的其他考核之外,不相互交叉,覆盖。

(二)系部与学校资助中心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四)奖励与惩戒对等原则。

第三十五条 考核对象包括学校资助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学校资助中心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考核程序:由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学校资助中心分别做出工作总结,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河南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做出评判, 考核结果最终经学校领导审定。

第三十八条 奖惩措施

(一)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二)惩戒: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可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责成做出检讨等,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使其情节, 可以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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