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3年3月修订)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三年制、二年制高职和五年制一贯制后两年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学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定量办法和定性办法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无故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认定标准
1.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需之外的消费。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同期郑州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救济者;
(2)父母或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3)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以种田为主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5)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2)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5.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的;
(2)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的;
(4)月伙食消费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的。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系部成立以系部领导为组长,学管秘书、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的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可由学生选举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班)范围内公示。
五、资助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差异性原则。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资助应该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高的学生。
3、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后续管理
1.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资助对象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档案库。
2.学校和系部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3.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者,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3)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4)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者;
(5)学习不努力,考试作弊或一学期必修课中有补考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课程者;
(6)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4.学校和系部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5.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6.学校和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家庭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价认定调查表填写说明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进行困难生认定时,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价认定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提交与调查表内容相关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学生的,无需填写调查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受理其申请:(1)超过规定受理时间的;(2)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度资助资格:(1)当年度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2)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
5.调查表中的“私营业主”,特指聘请5名(含5人)以上雇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户”,特指聘请雇工在5人(不含5人)以下的私营企业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就业”除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外,还包括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者。父、母亲已过世的,须由医院、派出所或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父、母亲失踪(联)或出走的需提供村(社区)证明(盖章)。“合同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
6.调查表中的“一技之长”除指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医生、会计等)外,还包括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手工业者,如木匠、泥瓦匠、电工、驾驶员等。
7.调查表中“家庭其他成员”特指申请人户口本上除父母与兄弟姐妹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人员,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收入指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
8.调查表中“受灾情况”,指申请人或家庭近两年内遭受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火灾、泥石流等。
9.调查表中“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近两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累计支出(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该项中的“重大疾病”参照豫办〔2016〕28号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常见大病病种,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尘肺、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肝硬化、肾炎、肾病综合征、终末期肾病、脑血管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关节病(髋、膝)、强制性肾柱炎、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唇腭裂、青光眼、神经系统肿瘤、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结直肠癌、宫颈癌、卵巢癌、乳腺癌、甲状腺癌、淋巴癌、膀胱癌、肾癌、重型精神疾病、肺结核病、艾滋病、肝炎、包虫病、血吸虫病。
10.调查表中“家庭变故”是指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伤残、精神疾患、意外死亡、失踪或意外伤害、破产等情形,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也包括小本生意经营不善,导致家庭负责累累的情况。选择此项需提供村(社区)证明(盖章)。
11.调查表中“就学人口”以学校出具的在校在籍证明为准。
12.调查表中“学生状况”中的“消费状况”和“健康状况”由班主任组织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后统一填写。
13.调查表中的“优抚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所有军人的子女。
14.如有其他困难情形者,请另附证明材料,学校评审小组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家庭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主要指标参照省指标体系
序号 |
主要指标 |
计分标准 |
分值 |
一 |
父母职业12分 |
1.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全职太太 |
计0分 |
2.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
计2分 |
3.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
计6分 |
4.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务农或临时务工 |
计8分 |
5.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计12分 |
二 |
父母劳动能力20分 |
1.父母两人均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计0分 |
2.父母双方只有一人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计5分 |
3.父母双方均为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
计8分 |
4.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
计12分 |
5.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1-2级伤残 |
计15分 |
6.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
计20分 |
三 |
家庭其他成 员劳动能力 8分 |
1.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计0分 |
2.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计3分 |
3.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计8分 |
四 |
受灾情况10分 |
1.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
计0分 |
2.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 |
计2分 |
3.近两年内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 |
计5分 |
4.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
计10分 |
五 |
医疗支出10分 |
1.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内 |
计0分 |
2.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
计2分 |
3.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万-3万(含3万) |
计5分 |
4.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计10分 |
六 |
家庭变故10分 |
1.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
计0分 |
2.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
计5分 |
3.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
计10分 |
七 |
就学人口6分 |
1.1人 |
计0分 |
2.2人 |
计4分 |
3.3人及以上 |
计6分 |
八 |
学生本人 消费状况 6分 |
1.一般 |
计0分 |
2.较少 |
计3分 |
3.很少 |
计6分 |
九 |
学生本人 健康状况 8分 |
1.健康 |
计0分 |
2.较差 |
计4分 |
3.很差 |
计8分 |
十 |
政策性优抚10分 |
1.烈士子女、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子女 |
计5分 |
2.除烈士子女外的优抚家庭子女、重点工程移民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
计4分 |
3.少数民族 |
计1分 |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