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 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豫财教〔2022〕118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一体化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学 段的学生资助体系,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不断深化精准资助、 资助育人和规范管理,切实践行党和政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 经济困难而失学” 的庄严承诺。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宣传长效机制,利用好招生、开 学、毕业、寒暑假等时间节点,通过融媒体、课堂、家访等多种 形式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工作成效。要重点做好“两节 课”的宣讲和“两张卡” 的发放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和 春季学期结束前向全部学生上一节资助政策宣传课;在秋季学期 开学前向全部学生家庭发放“学生资助政策明白卡” ,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向全部受助学生家庭发放“学生受助情况温馨告知书”。
第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精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工作方案,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立“绿色通道”专区,简化 报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学生隐私,保障提出申请且符合 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通过“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第五条 持续探索建立以量化认定为主、定性认定为辅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标准、工作程序和动态调整机制,将精准贯穿学生资助工作 全过程。
第六条 根据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要求,提高认 定精准度,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困难 职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 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学 生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对防止返贫动 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 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 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同时探索建立适应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要求的学生资 助工作机制,确保各种突发临时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发放时间,原则上春季学期不晚于 6月 30 日、秋季学期不晚于 12 月 31 日。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坚决杜绝“双重学籍”导致的重复资助。在发放资助资金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学籍系统数据的信息查重工作,及时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资格;在资助 资金发放后要强化事后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要追回受 助资金。
第九条 把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保障 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拓展。要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本 地本校资助育人实施方案;要丰富育人内涵,广泛开展励志教育、 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创新育人形式,持续 开展“诚信校园行”等活动,积极搭建以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 资助育人平台;要强化正向激励,切实筑牢学生资助领域意识形 态阵地,选树宣传优秀受助学生榜样和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团体、 个人。
第十条 大力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以信息化支撑学生资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集成、高 效、实用为目标,全面优化升级学生资助信息服务;完善学生资 助数据管理制度,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系统数据维护等工作;加强 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与技术支持服务,筑牢网络安全保障防线。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 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资助业务归口管理机制。各高等学校要按 照专职工作人员与在校生 1:2500 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机构队伍 体系。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中小学、幼 儿园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配备专职人员,保证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资助机构要加强队伍培训,强化理论研究, 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所辖学校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突出问 题。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校长是学生资助工 作第一责任人要求,认真推动学生资助政策落地落细。学生要落 实自我管理责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按要求申请资助项目,规 范自身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坚持对各地 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通过对机构队伍建设、 制度建设、政策落实、精准资助、资助育人、资助宣传、档案管 理、监督检查以及创新发展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查找 问题、分析原因、规范整改、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 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名额分配、受助对象认定和审核过程中 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 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学生资助项目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各地各学 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负责解释。
附:1.河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河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河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河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河南省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9.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10.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1.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2.河南省普通高中免学费、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13.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4.河南省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15.河南省学前教育保教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