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2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

(2024 年 5 月)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 重视。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 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 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 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 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 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 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 重要作用,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就学问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2007 年 5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 发〔2007〕13 号),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十余年来,国家及我省不断出台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形成 了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的资助政策体系,在制度

上保障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我省已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 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 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 助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地方公 费师范生、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校内资助、绿色通道、社会资 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 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 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 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的奖学金。

1.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 8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 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 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 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 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 设立的,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

高职、第二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 5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 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 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 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 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 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 每年 2000-45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对在我省就读的帮扶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 4000 元的标准发放国 家助学金。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 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 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

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 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 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执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实行弹性学制学习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需完成 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学年度学时任务。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 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1. 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0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 申请、评审和发放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

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 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 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1)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 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 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 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 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 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 策资助。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激励纳入全国招 生计划的高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用于创新、积极进取。

1.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

2. 奖励比例、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 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 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 40%。

(2)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绩、 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分等级、分档确定学业奖 学金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标准的 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 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 申请、评审和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

启动评审工作,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高 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 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

(1)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 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

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 评定。

(2)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 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 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 策资助。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 生基本生活支出。

1.资助标准

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须为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 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 申请、评审和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 启动评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1)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 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 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 评定。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 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 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 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 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 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在校期间利息 由国家承担。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 15年,最长不超过 22年。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60个 基点(LPR5Y-0.6%)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 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 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 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 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 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 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 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通过本 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 申请条件

以上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 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 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⑥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 申请审查

①首次贷款。首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申 请手续。需出示材料包括: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 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需提交材料包括:借款学 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 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②续贷。续贷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 //www.csls.cdb.com.cn/)提出续贷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前 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 行资格认定,但需出示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申请表》原 件。

(3)贷款额度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 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 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

(4)贷款年限及还款政策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期贷款一次性还清原则。还款期 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剩余学制加 15年,

最长不超过 22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年份的 9 月 20 日。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 为每年的 12 月 20 日(最后一年为 9 月 20 日),次日为扣息日, 节假日不顺延。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承担贷 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 性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 息 日)为当月 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高校资助中心或 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申请无需高校资助中心或开发 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 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 月—9 月及 12 月,当月 15 日(含) 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 20 日,当月 15 日(不 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 20 日;10 月 1 日 —15 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 10 月 20 日,10 月 16 日 —11 月 30 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 12 月 20 日。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 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 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 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 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

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贷款利率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5Y减 60个基点(即 LPR5Y-0.6%)。每年 12 月 21 日根据 最新 LPR5Y调整一次。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 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承担。

(6)办理程序

学生提出贷款申请(或学校录入申请信息)后,由高校审核 申请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高校汇总提交 贷款数据至省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审核后确定贷款额度,报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省内当年 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各院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 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审核无误后,高校在《借款合同》(一 式四份)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款学生、省资助中心、国 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和高校各留存一份。国家开发银行于每年 11 月中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学生助学贷款专用 支付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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